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时效应如何掌握?
更新时间:2019-01-20 04: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如果该职工申诉时间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考虑其合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予以处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连续侵害以及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和决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