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出台在即再论《劳动合同法》

更新时间:2019-01-22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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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意义深远但尚存缺憾的新法。一、瑕不掩瑜,褒贬无妨由于出台过程前松后紧①,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疏漏甚至硬伤(笔者另有专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意义深远但尚存缺憾的新法。

  一、瑕不掩瑜,褒贬无妨

  由于出台过程前松后紧①,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疏漏甚至“硬伤”(笔者另有专文论述;据笔者前同事告知,该文有幸由国务院领导过目并作了批示),并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经久不息的争论,有些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

  在一个日趋多元化的社会,百家争鸣总是有益的。律师作为实务界人士,对学术上的纷争相对比较超然,比起那些立法价值观或者说法律取向方面的争议,我们更关心对一个个具体法律条文的权威解释,以及这些条文如何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我们认为,一部法律如果逻辑严谨、立法技术高超,那么无论它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更加保护哪些群体,至少在应用中不会产生歧义、不应让人无所适从。

  虽然我们相信,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细则”、“规定”、“意见”;目前坊间多称“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起到一些亡羊补牢的作用,但纠正法律本身的缺陷,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修正案去解决,而不是由行政和司法机关匆匆忙忙地去作一些顾此失彼的解释。

  任何时代,尤其象当今中国这样剧烈变革的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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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还是按本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我们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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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可以直接起诉,如果设置了自动扣款也会直接从您的账户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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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冻结是根本,源头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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