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8个月后“找后账”被驳
更新时间:2019-01-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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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孙某离职8个月后,以在职期间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称,2005年5月至2007年10
本报讯 孙某离职8个月后,以在职期间工资低于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称,2005年 5月至2007年10月,其在某设备厂做勤杂工,每月工资40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单位也一直未给自己交纳各种
社会保险。今年6月2日,孙某提起
劳动仲裁,但因超过时效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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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孙某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此期间最低工资差额款、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共计2.3万余元。
庭审中,某设备厂辩称,孙某于2007年10月离厂后,双方的
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孙某未在法律规定的60日期间内及时
申请仲裁,故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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