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某A于2008年10月20日在某金融公司从事客户代表工作。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公司按照离职前工资的30%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公司可通过停止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豁免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某A若违约将赔偿公司15万元。
2012年10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同年12月5日,公司向某A银行卡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发现其卡已经注销。某A认为支付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补偿金,已经豁免其竞业限制。某A在11月进入某关联公司就职。支付公司认为某A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5万元。
2013年2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某A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5万元。武某不服,提起诉讼。
徐汇区法院判决要求某A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小贴士】
1、竞业禁止协议适用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接触商业秘密的人;
2、竞业禁止协议不能强制员工签署;
3、竞业禁止协议签订与否不影响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4、竞业禁止有期限且应当支付补偿。
【提示】
1、违约金较高未引起员工方重视,签署协议比较轻率;
2、合同解除后未遵守约定;一旦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就应当严格遵守,对于合同履行出现变化的情况也应与企业方确认,是否存在豁免情形;
3、抗辩不力,案件中员工仅仅从一个方面进行了抗辩,而忽略了其他方面,例如合同签订时是否经过协商,违约金是否存在过高的问题,自身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竞业禁止协议的高管等人员之类,企业是否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自身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所进入的企业是否能被认定为同类型且形成业务竞争的企业?这些方面的抗辩导致仲裁和法院直接依照公司方面的请求判令承担15万元的高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