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发放时间及支付形式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17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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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形式是怎样规定的?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

(一)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资的发放如何规定?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延时支付员工工资?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否则就是拖欠工资。但根据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由于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不能按期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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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离职员工的工资何时发放,新劳动法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你好,要看公司怎么规定的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约定的
工资发放时间劳动法有规定吗?
工资应当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各公司自主,无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一方不同意离婚与签订离婚协议的,对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高中学籍签名改错一般影响不大,关键看涂改处有无确认。若有学校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基本没问题;若没
可向学校申请办理走读。
黄国凯律师
黄国凯律师
10分钟前
你好,这个管辖权异议正常来说需要在微法院来进行提交
杨俊律师
杨俊律师
10分钟前
转弯让直行,右转弯车最低主责。巧了不是,情况一模一样,正在候庭
青楠律师
青楠律师
12分钟前
您好您的问题可以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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