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1、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投递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实;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实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实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实;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实。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轨制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轨制;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需提供支付培训费的详细依据及必需服务期限等。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详细数额等有关证据。
4、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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