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1、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 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 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 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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