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9-01-1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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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近日对其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调
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近日对其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
记者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在调整范围内。
据介绍,本次调整中,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至10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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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至20147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
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