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调整工伤职工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9-01-19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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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贵州:调整工伤职工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据介绍,本次调整从2004年7

  贵州:调整工伤职工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介绍,本次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至4级工伤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以及低于本次调整标准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1至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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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因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各地所领取的赔偿金额也不一样。
2010-2017年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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