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工作期间因刺激性气体中毒,工伤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0-12-0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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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磕磕碰碰导致受伤,在工作中受伤也是难免的,劳动者在工作中若是发生了工伤就一定会有工伤赔偿,但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要进行工伤认定。近日,护士工作期间因刺激性气体中毒,工伤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护士工作期间因刺激性气体中毒,工伤如何认定

  今年8月底,她在医院值夜班时,由于白班护士未按正确比例配比消毒液,致使感染病区办公室及病房内刺激性气体含量严重超标。她和其他两名医护人员、一位病人和其家属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呕吐、呼吸不畅等中毒反应。但是,在长时间请假治病后,医院不仅扣发其工资,还拒绝其返岗。

护士工作期间因刺激性气体中毒,工伤如何认定

  二、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的时效如何认定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护士工作期间因刺激性气体中毒,工伤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工伤认定的标准有七种情形,被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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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满十六周岁是可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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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对方不承担,大概率需要您自己支付了。是否有委托合同?
哪一方配哪一方的钱,赔的钱是什么名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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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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