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与政府守信

更新时间:2019-01-06 03: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据报载,2000年9月10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志亮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发平通报了

  据报载,2000年9月10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志亮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发平通报了案情,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给10000元。”李发平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平发了1000元的奖金,李发平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志亮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案件还没有审结,但讨论还是可以进行的。媒体介绍的观点中,有的认为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承诺兑现。

  我的看法是,分析本案应当循着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个问题,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汤副大队长是公安局的刑警大队的副大队长,不能说凡是他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但是,他是带着公安局侦破案件的队伍去的,执行的就是侦破这宗杀人案件任务。他到了李发平的这个村庄,跟李发平说了上边的话,这些话都是与破案有关的。因此,大队长就破案所实施的行为都是代表公安局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说这种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是开玩笑,鬼才相信。难道大队长率人抓回犯罪嫌疑人,是大队长抓人而不是公安局专人吗?

  第二个问题,大队长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判断政府的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这就是,在政府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与这个行为的相对人是不是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这种关系的,有可能是行政行为;没有这种关系的,就肯定不是行政行为。江苏省公安局到安徽去破案,对安徽的农民承诺破案给予奖赏,那江苏省的公安局对安徽的村庄和农民是不是有这种关系?显然没有!没有这种关系,江苏省的公安局在安徽省破案中的行为,能说是行政行为吗?假如说,这个犯罪嫌疑人就是安徽的人,在江苏省作案,逃回到了安徽,江苏的公安局来抓他,这种行为是行政行为或者说是刑事诉讼行为,因为这种刑事法律关系使江苏的公安局与这个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了刑事管辖的关系,这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大队长与李发平之间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page]

  第三个问题,就是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大队长向村长承诺破案悬赏,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就是,悬赏人承诺不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行为之后,即给予行为人特定的奖赏。我们不管理论上对这种悬赏行为的性质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的争论,只就大队长对李发平发出的承诺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来说,那就应当认定他的行为是悬赏广告。有人提出疑问,悬赏广告应当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本案在这一点上有些不同,是向村长发出的,因而具有相对性的性质。这种看法不对。大队长到该村破案,向村长发出悬赏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嘛!这个村既没有报纸,又没有电视台,不向村长发广告,又有什么办法发?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对这个案件应当怎样办。大队长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大队长的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大队长的行为就是悬赏广告,那么,这个案件怎样处理,还有什么疑问吗?没有了,就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李发平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不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吗?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古代的哲人说:“公生明,廉生威。”那“信”生什么?信则通。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任何一个官员在“说”的时候都会选择后者,但是在“做”的时候,却经常糊里糊涂地按照前者办。因而也就经常丧失政府的威信,百姓不再对你信服。法律明文规定的,大队长已经对公开承诺了,最后说推翻就推翻,这样的公安局还会有什么威信?什么样的政府也经不起这些官员的折腾。

  由此,我想起了《曹刿论战》这篇古文中的一段话。当鲁庄公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时候,曹刿说:“忠之属也。”忠的是什么,就是要忠于人民,忠于百姓。对百姓不忠,政令不能畅通,况且政府不就是人民的政府?面对这样的问题,这个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应当果断地下决心,先把出面打这种官司,背信于民,竟敢和百姓对簿公堂的“鸟”官撤掉,然后拿上10000元钱,用红纸封好,再做好一个大红的绶带,当众佩带在李发平的身上,奖金同时奉上。这个官司还要打下去么?不要再打了![page]

  但是也不!官司打下去,在法庭上,就像我说的这样办,媒体再一炒作,效果不是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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