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 号
申请单位
或个人
广告设
置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1、《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2、《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使
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设置其他形式广告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
3、《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
制度,申请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
证件资料:
㈠申请报告。
㈡广告设置平面效果图(彩色,标明尺寸大小和材质)和位置示意图。
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㈣利用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4、《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未经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注意事项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负。
具体详细内容请咨询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监察科。
咨询电话: 666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