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或纳入广告规范范围

更新时间:2019-01-0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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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云南省工商局公布了《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会听证结果,拟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纳入《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所调整范围,同时将一些虽不属

  昨日,云南省工商局公布了《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会听证结果,拟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纳入《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所调整范围,同时将一些虽不属于广告活动主体,但在广告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和个人,如明星等公众人物,纳入条例中“其他广告参与者”的规范范围。

  听证会上有代表认为,此次起草的《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对规范广告参与者范围、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更加有特点、更加细致广泛。在我省制定的条例中应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列入调整范围。同时,一些组织和个人(如明星等公众人物),虽不属于广告活动主体,但其在广告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将其纳入“其他广告参与者”规范范围。对违法广告的发布责任人应规定负有连带责任;公交、移动等新兴媒体应纳入广告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并建议突出云南特色,杜绝歧视少数民族广告,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告。

  据了解,针对上位法没有广告行业发展、行业自律和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代表们认为条例中应明确发布广告各方的责任、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应具有可操作性。省工商局在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广告处、法制处等有关处室,对听证意见进行了梳理,将结合云南省广告管理实际,在今后起草《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时研究采纳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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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犯法不应该从重处罚
公众人物并非法定从重处罚的理由。加重处罚的根据有二(主观和客观),其一为行为的社会客观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加重(比如抢劫致人死亡比普通抢劫要加重);其二为行为人之责任加重(主观恶性大),比如多次抢劫比一般抢劫的刑罚重。 公众人物的身份不能证明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主观恶性更大时,便不可以从重处罚。
1、我想如果我在网上保存公众人物的照片,作为头像,并且取名叫
网络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公众人物公开网友ID(没有造谣,是事实),造成其被网暴,该网
您好,需要看是否用于盈利,或者是否给公众人物的形象造成了恶意的丑化,影响对方的公众形象,您在这里留下的信息过于简略,同时为了您的隐私考虑,建议您可以在方便的时候来电和我详谈,我会根据您这边的具体情况给出对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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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文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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