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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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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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
具体操作如下:1)定期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了解并适用最新优惠政策;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如合理安排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3)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纳税,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避免税务风险。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减征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需依法操作。具体处理方式包括:1. 确认收入性质,区分征税与不征税收入;2. 查阅相关税法规定,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3.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免;4. 定期检查税务合规性,确保减免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