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9-01-12 15: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环境标志的实施有利于环境友好产品的销售,也有成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壁垒的趋势.入世后,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不足已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应对WTO中关于环境标志
【摘要】环境标志的实施有利于环境友好产品的销售,也有成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壁垒的趋势.入世后,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不足已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应对WTO中关于环境标志议题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环境标志的特点和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应充分利用WTO现行规则,在WTO法律框架内寻求对策,同时完善中国环境标志制度,以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英文摘要】The execution of environmental label tends to become a resort of the new trade barrier for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s it faciliates sale of goods in the world trade. Green barrier as a result d using environmental label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problem in the institution of environmental Iabel system, especially after WTO reached an agreement.this issue, which may be helpful to free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ustain its steady development.This paper intends to the fiurdamental role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ve policy for Chinese goods to enter into the world malted.It analyses the impact of the about environmental label in WT0 has.china and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China wil meet with. Thereafter how to perfect Chinas environmental.label .based.the present counterpart system in WTO and.how to practic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cknowledg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bel. The author give some suggession.to perfect the law of Environmental Label in China.
【关键词】WTO;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认证;绿色壁垒
【英文关键词】WTO; environmental label; green trade barrier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随着公众对环境意识日益提高,70年代末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标志实体,即生态标志或环境标志。环境标志制度成为国际环境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有关机构都已制定了范围广泛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法规规定,其中我国政府已参加了近30个国际公约。这就要求我国抓紧落实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立法,执行环境标准,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义务和职责。由于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环境技术、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标准,常常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理由,提高其国内市场产品的环境标准,对进口产品设置形形色色的“绿色壁垒”。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将步入新的阶段,环保市场,特别是环保产品市场、环境服务市场和投融资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涉外环境投资、技术转让和贸易服务将明显增多,这就要求加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为对外开放创造良好法律制度环境,既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又防止污染转嫁。面对挑战和机遇,我国环境保护必须迅速地与国际接轨,抓紧建立健全环境法律制度体系,这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环境标志制度的建立、完备以及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
  
  一、环境标志制度的内涵
  
  环境标志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共或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的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标志获得者可以把此标志印在所申请的产品及其包装上。
  
  环境标志制度是指政府、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在其认定的环境友好产品上加盖特定标记的规则。环境标志制度是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重要途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信息,促使生产厂商通过设计和开发对环境有益的产品进行保护和污染控制。同时,环境标志制度把污染控制从生产过程的末端治理,扩展到原材料开发、产品生产、运输、营销、使用、最终废弃处理的全过程,顺应了环境战略转移的需要。由于环境标志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独特的作用,它被世人尊称为拯救地球的绿色天使。在中国推行环境标志制度,不仅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而且能够加快中国经济的市场化.
  
  二、WTO关于环境标志的具体内容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WTO关于环境标志的具体内容
  由于国际环保协议与各国的环保法规均可能影响贸易的流通,WTO的成员希望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透明化的原则下,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同时达到保护环境与生态的目的。在永续发展的目标下,达成世界资源最适当运用,寻求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道路。1993年12月15日乌垃圭回合谈判委员会作出了一项《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在此决定中制定了一项工作计划,要求弄清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促进持续发展。在1994年4月15日举行的马垃哈什部长会议上,又决定在WTO内建立专门机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CTE),并明确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以及首先需要探讨和解决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其中(b)与产品有关并以环境为目的的要求,包括标准和技术规则、包装、标签及在循环之间的关系。设计良好的环保标志产品能有效的达成环境保护目的,可以鼓励绿色产品的开发,CTE注意到在二十一世纪议程中第四章中鼓励使用环保标志,以协助消费者在消费时作出环保的消费决定,但CTE亦关切环保标志所造成的贸易影响。世贸组织(WTO)关于环境标志议题的探讨,正是协调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促进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环境标志是环境政策适应市场的一个有利工具,非常符合市场经济的条件。它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强行实施,而是基于信息和诱导;并依赖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对环境所承担的义务。因此它适应市场竞争,使产品从环境方面来看可以一目了然地表现出它在环境质量上的差异,并从中可以找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更好的解决方式。由此可见,环境标志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制度,对环保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二)WTO环境标志议题对中国的影响
  
  1、WTO环境标志议题对中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影响。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获得环保标志的产品,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标志的使用影响改变消费者的市场消费行为,也可促使制造商产生出更多的有益于环境的产品。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要求实施合理的环境标准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将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开支,反映在企业营运的成本与产品价格上,既可以减轻对环境的破坏,又可以避免隐藏环境成本与生态倾销问题的争议。 [page]
  
  2、WTO环境标志议题同时也有利于中国提高产品质量和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有重要影响。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国,这不仅意味着中国要受到WTO的有关贸易规则的约束,同时也将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透明化的原则下,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外资直接投资在贸易中将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引入中国市场,从而带动中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3、WTO环境标志议题对中国标准体系制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有:推行ISO14000,开展环境标志认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开发绿色产品,建立绿色包装体系,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等等,这些环境管理措施将促进农业向生态农业方向发展,促进工业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促进出口企业树立环境质量观念,降低对环境对环境的危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WTO环境标志议题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WTO环境标志议题将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一些出口产品受贸易影响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环境标准达不到进口国的要求。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优先购买进出口绿色产品,出口比较优势产品,中国加入WTO总体污染水平基准污染水平将会逐年下降。
  
  三、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目前的状况和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外贸额90%以上是同WTO成员发生的,而这些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高,标准严,每年约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为利于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我国于1992年环发大会后开始了环境标志工作。1993年正式确立了环境标志图形,为环境标志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法律保证。1994年5月成立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合法机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和中国商品学会在中国Ⅱ、Ⅲ型环境标志实验阶段,推出了名为“绿色选择”的标志,并为此颁布了6项验证文件。中国商品学会在“绿色选择”这个中国第一个民间环境标志的推行实践过程中,进行了包括制定并颁布标准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将其过渡为Ⅱ、Ⅲ型环境标志,4个国际标准和3个已颁国标,构成了针对产品和服务的完整的绿色评价体系。我国环境标志制度采取的是企业自愿申请认证和认证的强制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环境标志的申请是自愿的,但企业一旦申请认证,就必须按认证的有关要求进行。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形成了一套技术审查程序和行政监督制度,使这项工作有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在法律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还没有走到立法的轨道上来。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据的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文件。这些文件即非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建立的初期,这种实验性的做法是合理和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和世界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使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到法律的轨道上,提高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层次,将更有利于今后我国环保和贸易的发展。
  2、公众环境意识较低,环境标志未发挥其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企业环境标志意识不足,申请标志认证的积极性不高。环境标志制度未纳入环境法律体系中,其法律保护不足。
  
  3、环境标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环境标志是证明性商标,一旦厂家认识到它的优势作用,在使用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因环境标志管理而引起的救济问题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问题,包括使用前的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和诉讼。这些都是需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与具体措施。
  
  4、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高于同类非标志产品,降低了环境标志产品的竞争力,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环境标志不明显。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之后,生产过程的环境行为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但在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
  
  四、完善中国环境标志制度,促进我国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
  
  环境标志的盛行,给国际贸易深深地烙上了绿色的生态标志.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要接受严峻的挑战。由“ISO/TC207”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SO14000系列标准已将环境保护目标扩充到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加工、产品标准的各个过程及领域。在未来几年内,产品的环境标准将成为世界贸易的先决条件,关于产品环境标准的竞争将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以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环境保护的名义采取更加隐藏的环境管理措施,设置种种障碍来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因此,在我国实行环境标志,有利于冲破这一贸易技术壁垒,从而顺利地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根据国际惯例保护我国的环境利益,限制国外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环境标志被称之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它将推动中国环境产品和环境技术的更新与创新,推动外资直接进入中国的环境产业,促使中国环境产业加速改革。完善中国环境标志制度,促进我国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增强中国产品在贸易中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中国环境标志而言,在加入WTO后面临两难选择:一是国际上强调自由贸易,反对发达国家利用环境标志建立“绿色壁垒”,保护出口贸易;一是在国内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自己的环境标志制度,推广环保产品使用,保护环境。如何采取适当的对策,以促进我国贸易和环境平衡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充分利用WTO现行规则,在WTO法律框架内寻求对策
  
  1、一般例外条款,即GATT第20条第(B)、(Q)款,由于该条款规定的“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都属于环境保护内容,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文。但因运用该条款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条件非常严格,以至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援引十分谨慎,以致于采取该措施的国家必须证明除了该措施外,没有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措施可以采用。显然,这将是我们在遭受“绿色壁垒”引起争端时的一个有利的根据。 [page]
  
  2、环境税费条款和环境数量限制条款,前者体现在GATT第2条有关对输入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条件是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不得用于国内产品保护。后者体现在GATT第11条第1、2款有关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缔约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一般性的数量限制,但在第2款中规定了“粮食和其他类必需品”、“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和“农渔产品”的3类与环境相关产品的例外情况。这样,缔约国可以环境保护为理由,运用环境标志限制进口。这两个条款使发达国家有了实施“绿色壁垒”的借口,但同样有利于我国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转嫁其本国已经过时或淘汰的造成严重污染与生态破坏产品、工艺、技术和设备,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环境标志制度,对不符合我国环境标准的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或对相关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从而形成自己的“绿色壁垒”。
  3、GATT体系中相关国际贸易协定中有关环境的规定。如《WTO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农业协定》国内支持条款,鼓励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进一步转而采取对生产和贸易扭曲作用尽可能小的措施和政策。符合“绿箱政策”的国家政府采取环境计划和“绿色补贴”,在实施期内可以免除削减承诺。这意味着我国可以对国内符合环境标志的农产品实行补贴。在关键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即《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只要不构成有意、不公正的歧视,不成为隐蔽性的限制国际贸易措施,缔约国可以制定技术性的规定。由于该协议最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的根据,为此该协议要求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能以限制贸易为目的,其实施过程中,要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WTO原则,并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应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
  
  (二)调整现行国内相关法规,形成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标准体系
  
  首先,尽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与1996年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LS01400()环境管理体系保持一致。随着一些国家把IS014000系列标准纳入法律和IS01400(〕体系在国际市场上影响的扩大,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为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实施与IS014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把LSO 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其次,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制度和法律法规,对环境标志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许可、使用期限、监管制度、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应改“自愿的原则”为“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以自愿为本,重视政府的干预手段。环境标志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包括生产商向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申请的自愿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产品的自愿。实施环境标志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任何人(包括国内外生产商或经销商)都可提出申请标志的产品种类建议,任何人都可就已经建立的标准提出申请。在市场上,消费者是否选择标明了环境标志的产品也是根据消费者的意愿。但对于国内那些对环境破坏严重、绿色含量极低并直接危害人类健康的产品,如妇女、儿童用品,可以采取强制认证的方式。这样,可以促使该类企业注重其产品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强对该类产品的监督,并提高后人的环境保护意识。
  
  再次,加强对出口产品进行环境标准的认证立法制度完善。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绿色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促进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检验工作的协调统一。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施全程管理及检测,确保绿色产品的标准和质量,积极促进产品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打通产品的“绿色通道”。
  最后,加快与外国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相互认证。环境标志已被普遍认为是促进出口的重要手段,因此进行双边、多边及国际标志产品的相互认证,为绿色产品获取市场准入,使获得环境标志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利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这也是环境标志的目标。而且,环境标志的互认意味着如果产品被出口国的环境标志认证为符合进口国环境标志的要求,将无需再作进一步的认证,从而可以节省相关费用,利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由于各国环境标志产品种类、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等各不相同,在现阶段实现国际普遍互认存在较大困难,开展双边、多边互认更为现实。
  
  随着人们对环境、经济、发展认识的加深,环境标志的影响力会越来越大,通过认证的产品也会越来越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与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等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密切配合,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
许榛,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


【注释】
[1].《 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爱护》夏友富世界经济,1996(7)
[2].《环境与贸易》 叶汝求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国际环保法规与中国对外开放》 夏友富 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
[4].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DS58/AB/R 12Ocoober1998 (98-3899)
[5].《外部世界对中国环境建设能力的影响》徐嵩龄 《科技导报》1998(2):45~48
[6].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7]. The WTO As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Relations: Current Status And Options For The Next Decade, by Richard Blackhurst
[8]. 《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几点认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蒋勇 左玉辉《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2000(4)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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