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分类
更新时间:2016-09-0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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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分类。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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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没有禁止关联企业的股东结婚或恋爱。但关联企业的股东是夫妻关系,可能在公司上市时,会存在一定障碍,或者在诉讼关系里,可能构成证明存在关联交易并损害其中一个公司利益的有力证据之一。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
支票本票汇票之间的关系
你好,1、意义上的区别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2、人物上的区别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3、债务人上的区别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