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一旦不符合上述条件,便不再是委员会委员,有关政府便应指派继任人。
代表应尽自己的能力为委员会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但不代表所在国政府或行政当局。
委员会委员当然参加大会会议,并有发言权。他们可以作为他们政府的1名代表参加大会。
主席可邀请他认为对他有帮助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 四条
曾在计量科学研究或工业生产中起过作用的个人,或委员会的前委员,经委员会决定,可获荣誉委员称号。他们可以出席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 五条
委员会自选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1人,任期6年,并可重新当选。但是,如果他们的任期刚好在委员会的两次会议之间到期,那么任期将自行延至下次会议。
局长以秘书的名义作他们(指主席、副主席)的助手。
委员会可以把某些职权委托给主席。
主席执行委员会委托的任务,并代替委员会作出紧急决定。主席将这些决定通知委员会委员,并在最短期限内向他们汇报。
在可能出现委员会和有关的组织共同关心的问题时,主席代表委员会与这些组织联系。
在主席缺席、无法分身、停职、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由第一副主席代理。
第十 六条
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开会,至少每两年开会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则由局长根据半数以上委员的要求召集。
除特殊情况外,正常会议在局的所在国举行。
然而了解情况的会议可在任何成员国的领土上举行。
第十 七条
因故未能出席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委托他们的一位同事作为他们的代表代行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委员除自己的票外,代投的票不得超过两张。
只有当出席者和被代表者的人数不少于委员会委员人数的3/4,而且草案至少得到4/5的有效票的赞成票时,决议才是有效的。有效票的数目应该至少为会议的出席者和被代表者的人数的4/5。[page]
弃权票、空白票或废票均不算有效票。
在闭会期间,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委员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议决。
以此种方式作出的决议,只有在全体委员发表了意见,决议获得有效票的一致赞同,而且有效票至少等于委员人数的2/3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弃权票、空白票或废票均不算作有效票。在主席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即视为弃权。
第十 八条
委员会把专门研究、试验研究及实验室工作委托给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进行,但需事先同它们达成正式协议。如果这些任务需要某些费用,则协议需规定本组织承担费用的比例。
局长负责协调和汇总整个工作。
委员会可以将某些任务永久或临时委托给工作组或技术与法律专家,他们将遵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工作。如果这些任务需要某些报酬或津贴,委员会将确定其金额。
局长担负这些工作组或专家组的秘书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