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的表示形式。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的承认。在国际实践中,既存国家一般通过单方面发表宣言或声明,向新国家致送外交照会或函电,或者与新国家共同发表联合公报、声明或缔结条约等方式明确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既存国家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的承认。在国际实践中,既存国家一般通过单方面发表宣言或声明,向新国家致送外交照会或函电,或者与新国家共同发表联合公报、声明或缔结条约等方式明确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明示承认的方式明确、快捷,所以,在国家承认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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