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制计量局
第十 九条
国际法制计量局在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确保大会和委员会工作的进行。
局负责筹备大会和委员会会议,负责建立这些机构中各委员间的联系,并保持同成员国或通讯成员及其有关机构的联系。
局还负责执行第一条规定的研究与工作任务,整理会议纪要和编辑免费寄给成员的公报。
局将组建第一条规定的文献和情报中心。
委员会和局负责执行大会的各项决议。
局既不从事试验研究,也不进行实验工作。但是,为了对某些仪器的工作和结构方式进行研究,它可以设置具有适当装备的示范表演厅。
第二 十条
局的行政机构设在法国。
第二十一条
局的人员包括由委员会任命的1名局长和数名合作者,以及由局长招聘的数名固定或临时雇员或工作人员。
局的人员及第十八条所指的专家(如有专家的话),均享有报酬。他们领取报酬、工资或津贴,其金额由委员会规定。
关于局长、合作者、雇员或工作人员的地位,尤其是有关招聘、工作、惩戒及退休的条件,均由委员会确定。
除了由委员会指派的合作者需经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布其任命、解雇或罢免外,局的工作人员和雇员的任命、解雇或罢免均由局长宣布。
第二十二条
局长在委员会的监督和指示下负责局的工作,他向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每次常务会上向委员会提出管理工作报告。
局长接受收入,作预算,支配和发放人员及器材的所有开支,掌管财务基金。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国政府声明:承认局为公益机构,局具有法人地位,而且一般来说,局享有每个成员国现行法律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的特权和方便。
第三章 财 政条 款
第二十四条
大会应为两届会议之间的财政期决定如下事项:[page]
——决定支付本组织办公开支所必须的经费总额;
——决定为了应付必须的特别开支,和为了保证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能执行预算的年度拨款金额。
经费以金法郎计算。金法郎与法国法郎的比值以法兰西银行标出的比值为准。
在财政期内,如果委员会认为,为了履行本组织的任务,或应付经济条件变化而必须增加经费,委员会可要求成员国增加。
如果在财政期满期之时,大会尚未召开或者如果大会未能有效地审议,那么财政期可延至下届有效的会议。原来同意的经费依延长的时间长短按比例增加。
在财政期中,委员会在已同意的经费范围内,确定关于闭会期间各预算年度的办公费用总额。委员会监督可动用资金的存放。
如果在预算年度满期未召开委员会会议,或者如果委员会未能有效地审议,主席和局长可决定将到期的年度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