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就是探视权的来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权。离婚后才会产生探视权。
另外,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通常是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导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享有探视权。
1、看望式。即到有抚养权一方家中或者指定地点探望,孩子不脱离抚养权一方的控制范围。
2、逗留式。即无抚养权一方临时将孩子接走,并在约定时间内送回。这种方式下,无抚养权一方与孩子沟通更深入。
1、父母可以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频率等进行书面约定,受到法律保护。
2、父母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判决,也可以另案专诉。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对于探视权进行约定。尤其在双方以后有因探视权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时,应当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频率等进行比较详细的约定。比如“男/女方一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男/女方一月可以将孩子接走暂住两天,两天后送回”等等。在诉讼中,也可以就探视权提出明确的请求,促成法院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频率进行妥善判决。但是,探视权也不宜过度细化,比如“每周六下午2点至6点男/女方到另一方家里接孩子”,这种过于详细的做法,不利于以后的长期执行。
以上就是探视权一月几次可以约定吗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探视权一月几次可以约定,父母可以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次数进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也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探视权的规定应以便于执行为宜,不可过度细化。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