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方发现女儿非己亲生,愤怒的父亲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9-11-1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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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1997年黄明(男)与崔琳(女)登记结婚。1998年3月女儿黄晶晶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0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明表示
【案情介绍】

1997年黄明(男)与崔琳(女)登记结婚。1998年3月女儿黄晶晶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0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明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琳同意,双方协议:黄晶晶归黄明抚养,崔琳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明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琳所有,各房屋内的家俱、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05年5月2日,黄明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明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晶晶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晶晶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晶晶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晶晶的生理学父亲。黄明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晶晶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晶晶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明与黄晶晶无血缘关系,黄晶晶不是黄明所生之女,原告黄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黄晶晶由被告崔琳独自抚养,原告黄明不需支付抚养费。

【姜律师评析】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通常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依血亲而形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或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确定其与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就是拟制直系。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本案通过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得知,黄明与黄晶晶不具有血缘亲子关系,黄明不是黄晶晶的生理学父亲。那么就是说黄晶晶并非黄明的亲生女儿,基于这一事实,黄明与黄晶晶之间即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同时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明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晶晶。换一个角度讲,黄明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晶晶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晶晶的抚养权,由崔琳抚养符合法律规定。[page]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明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七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黄明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姜律师提示】

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并不等同于爱情,因此很多人会发出“婚姻,是爱情坟墓”的感慨。

姑且不论爱情的真谛,婚姻的无奈,仅就婚姻和家庭的责任而言,那些在婚姻红灯路口出轨,甚至生育非婚生子女的当事人,是犯有严重过错的。本文不去研究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观,仅就法律角度,对该类读者敲响警钟:由试婚、同居引发的很多问题,在现实中是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取证等等。婚前不当的性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危害,也会给婚后家庭的不稳定带来隐患。婚姻中的双方应履行相互忠实的义务,尊重、珍视配偶方的感情,避免发生婚外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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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抚养权归父亲,我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需要你以的名义起诉,你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需要写民事起诉状(可找律师代写,如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身份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解答满意可以好评
孩子抚养权在父亲,如今父亲已经再婚,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可以与孩子父亲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具体是什么原因被冻结的。
您好,您可以根据合同主张。
你好,收到开庭传票了吗?
您好,未成年去私立医院药流必须家属签字
失业就可以根据情况去劳动局申请失业金了解整个案子需要时间一些有时间详细沟通吗?
建议以后咨询的时候描述清楚案情并说明问题,否则无从回答。
社保的问题一定要问社保局,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目前有没有时间,需要跟你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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