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2-12-0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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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医学上认为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处于哺乳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为原则。
医学上认为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处于哺乳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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