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2-12-0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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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相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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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按照什么比例给?
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若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支付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数额。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此外,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遂县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若本人实际收入超过该基数,则需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在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若仍不缴纳,则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按照本法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抚养费的问题,什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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