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权的知识

更新时间:2012-12-0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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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知识。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新《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原则性的规定,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

导读: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知识。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新《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原则性的规定,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下面是找法网网为你做的详细介绍。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新《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原则性的规定,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较为详细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该意见全面的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现结合审判实践,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供各位网友参考。   一、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a、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f、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g、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h、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i、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j、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男女平等,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同上,将女方、男方调换即可。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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