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更新时间:2015-03-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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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某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因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距离,与正在行车道行使的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被超车辆失控撞断路边护栏后冲下路基,车中张某等4人当场死亡。后经...
【案情】
某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因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 距离,与正在行车道行使的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被超车辆失控撞断路边护栏后冲下路基,车中张某等4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查,死者张某有母亲47岁,父亲48岁,妻子代某(腹中胎儿即将出世),事故发生后上述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46264元。法院受理后,代某生下一女。
【法院处理情况】
1、李某系被告单位司机,驾驶被告单位车辆,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追加死者女儿为原告由被告按规定赔偿其生活费。
3、原告即死者的母亲和父亲分别为47岁、48岁,不能认定其无劳动力,对其要求赔偿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依法按照规定对死者的妻子进行赔偿。
【点评】
本案中的胎儿并非直接受害人,属于间接受害人中的被抚养人。在间接受害人抚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养请求权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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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
您好,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要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