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1年 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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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贾先生与妻子是姨表兄妹。1981年9月,双方母亲为了“亲上加亲”,将两人配成夫妻。婚后,贾先生心理压力较重,忐忑不安。尤其是,妻子头两胎产下没有成活的畸形儿后,思想
贾先生与妻子是姨表兄妹。1981年9月,双方母亲为了“亲上加亲”,将两人配成夫妻。婚后,贾先生心理压力较重,忐忑不安。尤其是,妻子头两胎产下没有成活的畸形儿后,思想压力加大,夫妻生活逐渐淡薄,导致感情破裂。1998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贾先生认为,已无法和妻子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条款,把重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4种情况确定为无效婚姻。又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宣武区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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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结婚证。能否申请婚姻无效并撤销婚姻?
你好,婚姻无效和申请撤销婚姻是两个概念。如果是被胁迫可申请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