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更新时间:2012-12-0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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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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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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