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当事人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确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即成立的一项制度。国家通过收养登记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收养法》的行为,依法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收养登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收养子女的关心。通过收养登记国家还可以直接对收养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法制宣传,预防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