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更新时间:2024-04-2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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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关系成立需满足实质和形式要件,但现实中存在大量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如有疑问,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团队。
一、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2.形式要件则是指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这些收养关系虽然欠缺形式要件,但却满足了实质要件。
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这不仅与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不符,还可能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二、
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法院会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收养关系必须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就已经存在的;
2.收养人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人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3.收养行为必须得到被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周围群众的认可。
总之,在处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社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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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一般会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没有收养手续,收养成立吗?我是90年的
在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或者是收养人、被收养人不符合收养、被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现在国家已经不承认事实收养。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才可以形成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br/>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br/>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br/>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br/>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br/>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br/>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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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零五条<br/>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没有领养手续,领养关系成立吗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只承认经过合法收养手续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br/>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br/>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br/>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br/>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br/>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br/>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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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br/>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