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年满30周岁。
2.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包括以下三种: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必须双方同意。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所谓双方同意:一是送养人一方自愿,是指送养人夫妻两人均同意,如果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则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二是收养人一方自愿。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上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应有正当的收养目的。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收养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