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津区的老黄夫妇育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6年、2008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
2009年,老两口渐显老态,兄弟俩私下商量决定,一人供养一个老人。老黄夫妇本不愿意,但见兄弟俩态度坚决,也只好违心答应。他们与儿子达成《分家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2011年底,老黄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今年初,周老太得重病住院治疗。由于大儿子经济相对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周老太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没想到二儿子拿出《分家赡养协议》,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周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个都来承担医疗费用。
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赡养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
法官多次与黄家两个儿子沟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老太的医疗费由大儿子承担70%,二儿子承担30%。
承办法官称,这种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