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新丰县法院民事庭上,该县59岁的老汉张某以其“自己将近60岁也需要子女赡养”为由,不同意赡养79岁高龄的老父亲。但该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每月25日前支付老父亲赡养费150元,直至老父亲终年。
张某有6个同胞兄弟姐妹,他排行第二。老父亲自1995年起就已丧失劳动能力,须靠子女赡养,后与张某最小的弟弟一起在广州生活。去年底,老父亲诉至该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该法院认为,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对于年迈体弱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关于赡养费数额问题,既要从保障老人的生活需要角度出发,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故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据悉,此判决依据的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