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邻居王先生今年50岁,家有一儿一女,2014年,王先生患上了尿毒症,住院期间除了兄弟姐妹、外甥、侄儿去看望关心外,一对儿女对他不闻不问,现在王先生一人独居,无人照顾,请问是否有有关部门可以调解该问题,如其子女仍然不来照顾,如何对其提出诉讼,相关的正常法律程序要如何走。
湖南兰律师、马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您邻居王先生的子女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依法可以追究其子女的法律责任。王先生可先请社区(居委会)、基层司法所、民政等部门协调,如协调未果,王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还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提起民事诉讼时须准备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这位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其子女的住址或住所证明;能够证明父子(女)关系的证据(例如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其子女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证据等。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上述民事诉讼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开庭审理本案,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