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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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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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了解一下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申请程序。
1. 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 对于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3.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我需要了解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申请流程,请问该怎么办理呢?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让国内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
1. 申请人需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材料应包含判决书正本及经过验证无误的中文译本。
2. 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 判决由哪个国家的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及判决时间;
3. 申请人是否受到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 申请理由及具体请求;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受理的法院为:
1. 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2. 若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 若申请人不在国内,则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哪些程序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方式:申请人应向我国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且我国法院不处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