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完全可以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当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同时注意下列问题:
1、涉外婚姻结婚中,想出国的人,要了解结婚对象国家的婚姻法律。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点在外国。这就需要对所在国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无效婚姻”或“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结婚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有可能属于非法结婚或尚未离婚)。
2、涉外婚姻结婚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都会有好处。
婚姻法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是一个明显的特色区域,只要适当改变自己的行为或行动的地点,适用的法律可能对自己最有利的。
一种方法是选择行为,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的结婚或离婚。
一种方法是选择法院,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一般将上诉法院来解决。
通常是一个州法院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一定。当有几个国家的法律可能被应用,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特殊处理和选择规则,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根据这套规则的涉外婚姻案件中确定适用法。因此,当双方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将涉外婚姻诉讼,他们的利益是可以实现的。
3、涉外婚姻结婚中,为了防备未来的变故,也要注意异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当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在另一国家执行时(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该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能否得以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判定),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司法协定上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做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做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的准据法、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谈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涉外婚姻结婚办理过程中,关于结婚条件的限制。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如果是外国人、港澳台等人士,在内地结婚的,必须满足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
2、非自愿的。欺骗或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婚姻,所以也不能结婚。
3、已有配偶的。中国实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结婚,即使外国一方法律规定与我国不同的,也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如果是外国人需要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结婚双方没有密切血亲关系。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这个是自始无效的婚姻,所以这样的涉外婚姻结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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