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更新时间:2019-11-0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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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委托代理人;2、收集、提供证据;3、申请回避;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5、进行辩论;6、提起反诉;7、请求调解;8、自行和解;9、在法院规定的范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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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受到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法的第73条规定表明,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当事人既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又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还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各项诉讼行为。但是,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则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执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律师机构下的律师才有权在中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各种诉讼活动中以流传上身份代理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外国律师可以参加中国的各项诉讼活动,但只能依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到各项诉讼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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