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神病人“被离婚” 家属质疑法院暗箱操作

更新时间:2015-11-09 09: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小梅的残疾人证及郧西县法院外景。此前,小梅在郧西县法院起诉离婚获调解,家人认为小梅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应受理,要求恢复两人婚姻关系。

  近日,湖北郧西的一起离婚官司引发关注。女方小梅起诉离婚获法院调解准许后,家属称小梅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不是其本意,要求法院再审恢复婚姻关系。而法院表示原调解确实有误,但婚姻关系已解除不能再审。

  在该案中,精神病人能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在不知当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况下调解离婚,婚姻关系能否恢复?这两个问题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因女方患病民政未受理离婚

  离婚官司的双方小梅与小张,都是湖北郧西县景阳乡人,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小梅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去年8月,小梅作为原告,起诉小张离婚一案在郧西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因女儿患精神病,民政部门都未受理,为何法院就能判离婚?”小梅的母亲廖女士声称女儿被视为“累赘”,遭遇“被离婚”,离婚后家人才知悉,因而决定申诉,希望恢复女儿的婚姻关系。其理由是,女儿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并不是她本人的意愿。

  家人提供的小梅的多份病历显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几乎每年都需住院治疗,病发时会表现为“问语少答,答不切题,存幻觉,无自知力”等症状。

  廖女士介绍,女儿和小张两人闹离婚纠纷多年,曾数次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民政部门没有受理。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对此,当地民政部门表示确实接待过两人,当时是小张提出离婚,小梅一言不发。按规定,民政部门未受理两人离婚请求。

  法院称不知女方患有精神病

  廖女士怀疑,因小张有一个叔叔在当地法院工作,所以暗箱操作,调解两人离婚。

  郧西县法院及小张均否认廖女士这一说法。

  小张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的确有一个远方叔叔在法院工作,但“至今从未见过面”,“不可能因为有个亲戚在法院就不去打官司”。

  郧西法院副院长汪某某介绍,法院主持调解此案时,当时的办案法官并不知道小梅是精神病人,“她当时看起来挺正常的”,调解过程中,也没觉得小梅有何异常。

  汪某某表示,精神病人也并非不可离婚。根据法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主动诉求离婚一事,小梅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是受小张及其家人逼迫,“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但小张及其父亲予以否认。

  有律师认为,此案应该鉴定小梅签订离婚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时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并不能代表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多是在经济上作补偿。”律师张靓表示。不论原来的调解正确与否,当事人一方如想恢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没挽救渠道。

  今年10月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发现原案调解“确有错误”,即对财产分割、经济帮助未予处理,决定对此案再审,但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审。

  焦点1 到底是谁要离婚?

  调解书显示:小梅诉称,小张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小梅因1岁多的小孩病故,独自回到娘家,分居生活至今。“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近日,小张及其父亲接受新京报媒体采访时介绍,离婚确实是由小梅提出来的。小张说,结婚后小梅经常胡闹,搞得一大家人都不安宁,“我打工到哪儿,她就跟到哪儿,经常跟我吵”,“她觉得跟我在一起不幸福,所以她要离就离”。

  但廖女士则认为,女儿不可能主动提出离婚,因为小梅患了精神疾病,所以张家人希望摆脱这个“累赘”,利用女儿患病搞不清状况,哄着带她到法院把婚给离了。

  廖女士说,女儿的离婚纠纷闹到法院之前,小张及其家人曾与之有过协商,“张家人提出,如果答应离婚,就给两三万元的赔偿。”廖女士当时拒绝,“怎么可能,我女儿现在有病,你们就这样抛弃她?”

  11月1日,媒体拨通了小梅电话,她称自己在西安,“没人照顾,只好睡在大街上。”电话里,小梅思维清晰,应答较为顺畅。“如果不离,就要把我推到河里淹死!”小梅回忆,离婚当天她的确和小张一起到了法院,但是之后的事情记不太清,“他们让我干什么就干什么”。

  对此,小张及其父亲予以否认。小张表示,他从未打过小梅,倒是她发病后,会无故打人、砸东西。

  焦点2 精神病人怎么成了原告?

  廖女士认为,女儿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本身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真是由她提出离婚,法院也应不予受理。

  廖女士出具了小梅的多份医院诊断结果。最早的一份是2012年6月24日,小梅入住郧西县中医院,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持续、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里最严重的一种。 郧西县中医院诊断发现,小梅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但精神检查发现其“思维松散,说话东一句,西一句……情绪不稳,显烦躁不安,有冲动行为。个人生活不知自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对自身精神疾病无认识,无自知力。”

  这次患病,小梅在郧西中医院住院72天,因病情好转后出院。2013年8月12日,小梅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同样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前法官、湖北律师张靓认为,这是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即精神病人能否作为原告?他说,现实生活中的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多半都是被告,而在本案中,是由精神病人本人提起离婚,这在司法实践中,的确较为少见。

  张靓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具体到小梅离婚案上,张靓律师认为,应该对小梅离婚时的精神状态做鉴定,以评判其行为能力。

  焦点3 解除婚姻后还能恢复吗?

  廖女士要求恢复女儿与小张的婚姻关系,但郧西法院审查后认为,小梅与小张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审,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张靓律师介绍,郧西法院的上述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他说,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原判决或者调解是错误的,当事人也已无救济渠道,不可能再恢复。张靓表示,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后,假如一方已再婚,那么其原婚姻关系就难以恢复;再者,法律也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若双方都想恢复婚姻关系,可重新登记结婚。即便是原来的调解真错了,也不能恢复婚姻关系,只能是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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