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吧。
一、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限定,婚姻能够撤销的原由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胁迫,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胁迫,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能够是牵涉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无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另一方的相胁迫,而迫使另一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犯法做法,给某人导致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能够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另一方,也能够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另一方等。当事人在受到胁迫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做法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两方完全自愿的限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可否与另一方结为夫妻。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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