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男子23年前在离婚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将自己名字写错。近日他办理再婚登记时,就为这一字之差犯了难。
1991年8月,韦明邱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向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后,为图省事,签庭审笔录时,韦明邱将自己名字写成“韦明丘”。今年9月,韦明邱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判决书上的签名为“韦明丘”,就这一字之差,判决书不能成为其离婚的证明。
韦明邱只能向合山法院求助。合山法院查阅当年的立案信息和庭审笔录,查明当年确有韦明丘诉离婚的相关材料,但所有材料上的署名栏上,韦明邱均署名“韦明丘”。
法官解释,虽然“丘”和“邱”读音相同,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不能认定为同一人。由于当年立案程序还比较简单,两人不但没有身份证,也未向法院提供户口簿及结婚证,难以确认韦明邱离婚身份。法官指出,当事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具有法律效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是建议他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