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交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12-12-0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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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 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上海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但必须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者提供申请结婚当事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能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应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费出国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
自费留学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书》;2、出国前已达婚龄的,还须开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除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所在国家(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婚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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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
法律分析: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以下手续:
1. 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 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再婚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再婚结婚登记手续和材料为:
1. 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异地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如不一致,当事人需向登记机关提供能证明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 若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同样需向登记机关提供能证明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