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奚某已经结婚12年,婚后的一段时间里感情还算不错。从2011年开始,奚某下班不回家,经常在外吃喝玩乐,我先是劝说他,他根本听不进去,与我吵闹。去年以来,我们不再吵闹,而是转为冷战,奚某要么不回家,要么给他打电话不接,即便回家,也只是坐在电脑前玩游戏。我很想与他修复关系,但每次找奚某说话,他都是不加理会,或哼哈几句应付了事,晚上也是各睡各的房间。虽然奚某没有对我动粗,但他的冷淡、疏远使我受到了极大伤害,精神几近崩溃。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向奚某提出离婚,奚某表示同意离婚。请问:我在离婚的同时,能否向奚某提出给予损害赔偿?
市民:罗女士
【答】奚某对罗女士施以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给罗女士造成了伤害,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这是允许的。但罗女士提出要在离婚的同时,以家庭冷暴力为由向奚某提出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即便是起诉至法院,也难以获得支持。
虽然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这里第(三)项所说的“家庭暴力”,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
而在“家庭暴力”前加一个“冷”字,成为“家庭冷暴力”,这是当前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家庭暴力,表现为夫妻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以其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在精神层面的,使受害方在心理上处于孤独状态,长久的冷暴力还会使人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精神类疾病。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在某种程度上比肉体的伤害更加可怕。但由于家庭冷暴力往往在表象上不留痕迹,取证会遇到困难。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规定。
罗女士在婚姻生活中虽然精神受到了损害,但却不是属于有形的暴力所致,也就是说,不属于《婚姻法》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家庭暴力”情形。罗女士以遭受家庭冷暴力为由要求奚某给予损害赔偿将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