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为赴日人员发生父母办理同意送养公证应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10-2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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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你处京司公(1993)4号《关于为赴日人员的生父母办理送养声明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1993)4号《关于为赴日人员的生父母办理送养声明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其他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能被收养。外国人在国外收养我国公民也不得违反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此,公证处为赴日本人员的生父母办理同意送养声明书公证时,应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以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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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收养规定
您好,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作了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因为,您弟弟的女儿不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可能不符合相关的收养条件
但是建议您还是到民政部门具体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