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
更新时间:2019-10-29 03: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
</scrip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
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
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起诉是在被告地还是在原告地
您好,那得看是什么案件,才好回答。一般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