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五年非亲生

更新时间: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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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金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经济问题争吵时,刘某的话让金某起了疑心而去做了亲子鉴定,证明小孩非亲生。遂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调查后支持了金某的诉求。

  精心阿护五年的儿子经鉴定竟非亲生。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许金男与刘女离婚;非婚生子小祥(化名)由刘女抚育,抚育费自负;刘女赔偿金男抚养费2.6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原告金男与被告刘女于2003年秋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金男先后在本县或外地饭店当厨师,刘女在县城饭店当服务员,双方感情一般,时有争吵。2006年3月20日,刘女生一男孩,取名小祥。小祥出生后,金男及其父母对之阿护有加,照管周到,于2010年9月送其上幼儿园,每日按时接送。2010年腊月29日,金男从外地回家过春节,刘女因经济问题与之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2011年正月初二日,刘女与其父同到金男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刘女骂金男“寡汉条像”,引起金男震惊,并对儿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2011年3月21日,经DNA技术鉴定,金男与小祥之间无血缘关系。看到这一结论,金男如五雷轰顶,一下瘫倒在地;其父母也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一向视为宝贝的“孙子”竟与自己毫无关系!冷静之余,金男毅然提起离婚兼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刘女婚外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生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儿子”小祥非金男亲生,金男对之无法定抚养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抚育小祥五年所支付的医疗、教育、生活及鉴定等费用,依法应予适当支持。被告婚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生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侵害了原告金男的人格尊严权;且隐瞒儿子非金男亲生的事实长达五年之久,期间金男及其父母对小祥悉心阿护、精心抚育,倾注了不少心血,其隐瞒的时间越长,对金男的精神损害越大,故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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