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犯重婚罪一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吴某某与邓某于1999年4月9日在思南县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女儿,不久吴某某便外出务工。2003年4月22日,吴某某在未与邓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另与袁某某在玉屏自治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吴某某同时与邓某、袁某某维持夫妻关系至今。后来邓某得知了丈夫的不轨行为,于2014年4月8日向玉屏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吴某某经法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玉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吴某某有配偶而与她人再次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其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玉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