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分割时应当考虑保护弱方利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取得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应从房屋的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来综合进行考虑。对于认定为一方财产的,不予分割;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但应照顾弱者权益;对于只有一方有产权,但双方均有出资的,应当对无产权方返还出资及利息。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