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仍要

更新时间:2019-11-1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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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查明,刘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刘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刘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法院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刘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刘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刘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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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其他资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归还男方么
你好,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注意例外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赠与的戒指属于受赠人所有,给与的家用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无需归还。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问离婚后如果一方出现婚姻存续欠有债务,另一方要什承担还款
具体债务做具体分析,是否可以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否则需要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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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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