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互联网金融的两条法律底线!

更新时间:2015-06-02 15: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各种论坛人满为患,各路专家众说纷纭。

  我想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进行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作为互联网金融近期发展的观察者,还是谈谈对三个问题的基本看法: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它的发展状况如何;互联网金融会有何种风险;以及我们应该怀着什么样的理念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6.55万亿元网络支付体量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众所周知的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可以通过几组数字来说明。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在 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1.77% 资金 研报]“善融商务”、交通银行[-2.07% 资金 研报]“交博汇”、招商银行[-1.94% 资金 研报]“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2.58% 资金 研报]“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

  我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信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不非法吸储、不非法集资

  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不允许碰触这两个底线。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小新:新润资本理财平台采用汇付天下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效防范了平台私自挪用资金的风险,很多新润资本的投资人刚开始非常不解,为什么要设立第三方账户,要收取充值费不说操作也不如线下方便,但是正因为多了这道程序,才让投资人的资金多了一重保障,明白缘由后投资人更加认可新润资本平台。)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我们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企业的“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小新:新润资本理财平台自有研发系统严格加密数据,确保借款客户数据真实透明,并严格保护投资人信息)

  监管:鼓励创新,包容失误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我想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将来。我始终认为,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对其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应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笔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本文发表于最新一期《清华金融评论》,原标题为《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有删节,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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