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现制定 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如下:
税目号
商品名称
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
第一类 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3章03.03
冻鱼卵
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
鲜的、冷藏的或冻藏的鱼片和其他鱼肉(不论是否切碎)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03.06
虾仁、蟹肉
去皮壳和冷冻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五章05.04
动物肠衣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8章08.01
腰果仁
去壳和去皮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加工的烟草代用品
第17章17.01
砂糖和绵白糖
由原糖制成
第18章18.04~18.06
可可脂、可可油;可可粉;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由可可豆制成
第24章24.02~24.03
雪茄烟及卷烟;其他烟草
由烟草制成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28.01~28.51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 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 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29章29.01~29.42
有机化学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0章30.03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混合而成供治疗或预防用的 成药,未以标定剂量包装或非零售包装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30.04
用于治疗或预防用的含有混合或非混合的成药(不包括税目30 .02,30.05或30.06项下的商品),包装或标定剂量或多种形状或以零售方 式进行包装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 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1章31.01~31.05
肥料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 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2章32.01~32.15
鞣料和染料提取物,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 ,颜料及其他着色材料;漆和清漆;油灰和其他胶黏膏;墨类
使用本税 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 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3章33.01~33.07
香精油和树香膏,香料制品和化妆盥洗制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 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4章34.01~34.07
皂类,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经过调制的蜡、上光蜡和擦净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泥、“牙科蜡模”及以石膏为基础的牙用制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8章38.01~38.23
杂项化学产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 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page]
第39章39.17~39.26
塑料制品
由塑料原料加工成型
第40章40.07~40.17
橡胶制品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
第八类
皮革、皮毛及其制品;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盛具
第41章41.04~41.06
皮革
鞣制或复鞣,整饰
第42章42.02
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 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 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套; 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
裁剪、缝制、成型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服装制品及服装附属用品
裁剪、缝制
第43章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
鞣制
43.03
毛皮制成的服装制品、服装附属用品及其他制品
裁剪、缝制
43.04
人造毛皮制品
裁剪、缝制
第十类
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8章48.17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和通信卡 ;纸或纸板制的盒子、纸袋、纸夹和文件夹,包含各种纸制文具
裁切、 装订或印刷
48.18
卫生纸、纸手帕、面巾纸、餐巾纸、纸尿布、止血塞、纸床单 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
裁切、消毒
48.19~48.23
纸、纸板及其制品
裁切,装订或印刷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
第51章51.06~51.10
毛纱、毛线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1~51.13
毛的机织物
织造
第52章52.04
棉制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2.05~52.07
棉纱
由纤维经纺制
52.08~52.12
棉机织物
织造或印染
第53章53.06~53.08
麻纱线;其他植物用纺织纤维纱线
由纤维 经纺制
53.09~53.11
麻机织物;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
织造
第54章54.01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54.02~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
纺丝
54.07~54.08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
织造
第55章55.08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5.09~55.11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2~55.16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织造
第56章56.03
无纺织物
成网至成品
56.07
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
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 制或编织
56.08
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
编结 或织造 [page]
第57章57.01~57.05
地毯和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由纤维或 纱、线经织造
第58章58.01~58.09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 饰带
织造或编结或黏合或簇绒
58.10
成匹、成条或成花纹图案的刺绣品
经刺绣,所用进口原料价 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58.11
经绗缝用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
裁剪、缝 纫、绗缝
第59章59.01~59.07
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由机织 或编织物制成
59.09~59.11
工业用纺织制品
织造或针刺
第60章60.01~60.02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针织或编结
第61章61.01~61.14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 织或编结
61.15~61.17
针织或钩编的袜类,手套类,衣着附件和零件
裁剪 、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62章62.01~62.11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2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 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钩编的经编结;其他的经裁剪、缝制 或针织,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得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62.13~62.15
非针织和非钩编的手帕、披巾、头巾、围巾、披纱、 面纱及类似品,领带和领结
裁剪、缝制,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62.16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手套类
裁剪、缝制
62.17
衣着附件和零件
裁剪、缝制,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第63章63.01
毯子及旅行毯
织造
63.02~63.04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窗帘(包括帷 帘)及账幔;帘帷或床帷;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63.05
货物包装用袋
编造或织造,裁剪,缝合
63.06
天篷及遮阳篷;账篷;风帆;充气褥垫
裁剪、缝制或黏合, 装配
63.08
由机织物和纱线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有附件 ,用以制作小地毯、挂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纺织制品;人造花;人 发制品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十二类 鞋;帽;雨伞、阳伞
第64章64.01~64.06
鞋类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第65章65.03
毡帽和其他毡制帽类
垫压定型
65.04
用任何材料的条带编结成的帽子及其他帽,不论是否有衬里或 装饰物
裁剪,缝制或编结
65.05
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他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
针织 或钩编或缝制
65.06
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
裁料、成型
第66章66.01
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
裁切 伞面、装配
第67章67.02
人造花卉
成型、组合
67.04
假发
编结,缝制或黏结 [page]
第十三类
玻璃及其制品
第70章70.09
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
裁镜片,制框,装配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
切割,琢磨或包镀,镶 装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及 其制品;仿首饰
第71章71.13~71.15
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制的首饰
制模或倒模 ,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71.16
珍珠及宝石制品
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71.17
仿制首饰
倒模或切割,胶黏或包镀,抛光
第十五类
贱金属制品
第73章73.23
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他家用制品及其零件
切料 、成型、表面处理
第82章82.01~82.15
贱金属制的工具、器械、刀具、餐匙和餐叉 及其零件
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第83章83.01~83.11
贱金属杂项制品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十六类
机电类
第84章84.14
电风扇
经全部组装工序,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 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4.15
空调器
制造壳体,总装
84.18
冰箱、冷藏箱及其他冷冻及冷藏设备
制造壳体,组装
84.23
衡量器(人体秤及其他秤)
制造壳体,组装
84.50
洗衣机
制造壳体,组装
84.52
非家用缝纫机
制造壳体,组装
84.70
计算器
焊接、装配
第85章85.01
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
绕线、装配
85.04
变压器、变流器、电感器
绕线、装配
85.08
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 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09
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机、磨碎机 等)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10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 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12
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制外壳、装配
85.13
自供能源的手携式电灯
制外壳、组装
85.16
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器;电熨 斗;其他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
制外壳、组装
85.17
有线电话和电报设备,包括有线载波通讯设备
插件、焊接、 装配
85.18
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头戴受话器、耳机、麦克风和喇叭 组合装置;音频放大器;声音放大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 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page]
85.19
唱盘、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他声音重放设备
制外壳、 装配
85.20
磁带录音机和其他录音设备
插件、焊接、装配
85.21
录像机和放像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23~85.24
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
85.25
无线电话、对讲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27
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
插件、焊接、装 配
85.28
电视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34
印刷线路板
制版、腐蚀、打孔
85.41
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
焊接、封装
第十七类 车辆
第87章87.12
非机动的双轮自行车和其他自行车
经全部组装工序 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7.14
鞍座
裁切或模压,装配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第90章90.04
供矫正视力、保护视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护目镜及 类似品
磨镜片、制框架和装配
90.06
照相机、闪光灯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 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0.09
装有一个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影印设备和热敏式复印 设备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
90.19
按摩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90.28
工业用电量计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0.30
万用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第91章91.01~91.02
表类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 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1.03~91.05
钟类
制钟壳和装配
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 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92章92.07
电生音和电放音乐器(如电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
插件、焊接和装配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94章94.04
睡袋
裁剪和缝制
94.05
用处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
制灯架和装配
第95章95.02
人形玩偶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 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3
玩具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 出厂价的75%
95.04
室内游戏用品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5
圣诞节用品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出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page]
95.06
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出口原料、零部件 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7
渔具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出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第96章96.01~96.02
动物、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
雕刻
96.05
供个人梳妆、缝纫、清洁鞋和衣服用的成套旅行成品
进口原料 、配套用品的价值不超过全套用品出厂价的75%
96.06
钮扣类
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96.07
拉链
制链带和装链齿
96.13
纸烟灯火机及其他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
制外壳和 装配
96.17
带壳的真空瓶和其他真空器皿
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 经冲压或模塑制成和装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
一、本清单是根据“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商品分类方法和编码系统,对列入本清单的产品进行编排的。采用“协调制度”的类、章和商品税目,清单第一栏为“协调制度”4位数的商品税目号;
二、清单第二栏商品名称,采用下列三种表述方法:第一,全部列出税目号项下的商品或商品组名称;第二,对税目号项下的商品名称做概括性的描述;第三,只列出税目号项下的特指的商品名称。
三、清单第三栏“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贷物原产地规则确定的。凡是列入本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第三栏的要求;均视为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本栏内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1.“进口原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即进口该原料、零部件时发票所列之CIF价格。
2.“工厂出厂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3.进口原料价值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原料的价值÷工厂出厂价×100%。
4.“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四、本清单共列入16类、51章、417个H·S税目号项下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