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更新时间:2019-06-1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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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发布日期】2007-06-29【生效日期】2007-06-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7-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
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
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
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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